南昌莲塘“7·14”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莲塘街道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来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莲塘“7·14”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无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公交客车及“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资本为壹拾伍亿柒仟零柒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法人代表为裘某,营业范围许可项目为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共享自行车服务,自行车修理,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电瓶车销售,电瓶车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旅客票务代理,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司机及各岗位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制定了员工素质培训大纲,开展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并且开展了演练及评估工作,就安全行车管理及人员管理,制定了《2024年安全行车管理目标及计划书》,并按期逐步实施推动。
2024年7月14日7时0分10秒许,钱某平驾驶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由昌南公交枢纽北门始发;7时7分29秒许,途经莲塘一中西门站点;7时10分20秒许,由莲西大道由北向东左转驶入洪州大道东;7时13分7秒许,由西向南右转驶入澄湖东路,之后继续由北向南行驶至澄湖东路双子楼小区路段。
7时13分26秒许,揭某琦驾驶悬挂“赣ACF6353”号牌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座乘坐姚某珍)沿澄湖东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澄湖东路双子楼小区路段,在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车辆发生左倾,揭某琦、姚某珍身体与行经该处的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发生刮擦;7时13分27秒许,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向左侧倒地并与“机非”隔离护栏碰撞,揭某琦、姚某珍与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刮擦直至完全倒地,造成两车受损及揭某琦、姚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姚某珍经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7月14日9时39分许在医院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澄湖东路双子楼小区路段,澄湖东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斗南路方向,北往复兴大道东方向,道路限速40km/h,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单向车道路宽3.3米,非机动车道路宽2米,道路中间为中央护栏隔离,道路平坦、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该事故无原始现场。因事故车辆影响通行,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已移至路旁。现场勘查自2024年7月14日7时40分开始,至当日7时55分结束。现场可见悬挂号牌“赣ACF6353”的车辆车身左侧有倒地磨擦痕迹,“机非”护栏端口处有碰挂痕迹,端口处地面有磨印,伤者已由南昌县120急救车辆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救治。
澄湖东路因南昌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施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市政管网交导方案于2024年5月30日审批通过,南昌县莲溪环保有限公司按批复的占道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审查意见书,于2024年6月4日开始对东幅道路设置围挡,西幅道路实施双向单车道通行。
1.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公交客运,登记处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登记注册日期:2023年8月25日,初次登记所有人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31日,保险有效期止:2024年8月15日,中国平安保险交强险单号:14227,核定载人数32人、实载6人,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2023年9月27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经营许可证号:A04208283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村人投资或控制的法人独资)。事故发生时系钱某平驾驶。
2.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揭某辉,该车于2024年上半年购买,未注册登记,事发时悬挂的“赣ACF6353”号牌系自行安装,经鉴定该车属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事故发生时系揭某琦驾驶。
1.钱某平,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机动车驾驶证号码:222****,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6月20日,2000年8月增驾为A,有效期止:2084年6月20日,2022年5月23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8年5月23日,驾驶员本人无未处理交通违章记录,本计分周期内显示累计计分为0分,事故发生时系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2.揭某琦,女,汉族,17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街道揭家巷,身份证号码:517****,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无驾驶证信息,事故发生时系悬挂“赣ACF6353”号牌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事发时佩戴了安全头盔。
3.姚某珍,女,汉族,68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街道揭家巷,身份证号码:216****,事故发生时系悬挂“赣ACF6353”号牌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座乘坐人,佩戴了安全头盔,与该车驾驶人揭某琦系祖孙关系。
姚某珍,女,身份证号码:216****,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7月14日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2024年7月14日6时到14日8时,南昌县晴天多云,偏南风2至3级,气温30℃至37℃,莲塘街道当时天气晴天多云,无降水,气温29.9℃,风速1.9m/s(2级轻风),风向173°,偏南风,10分钟平均能见度30000米。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先后于2024年7月14日7时15分、19分许接到事故报警电线急救人员和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20急救人员于7时26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两名伤者展开救治,并将两名伤者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9时39分许,伤者姚某珍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接到事故亡人情况通知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故中队领导报告,事故中队领导接报后立即向大队分管领导和大队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10时51分,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10时54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10时24分将事故情况电线分将事故情况电话报送至南昌县县委办,10时57分许将事故情况先后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县委办、南昌县政府办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
120急救人员于当日7时26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两名伤者展开救治,并将两名伤者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辅警4人于7时47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开展现场勘查,并请求大队指挥中心调派莲塘中队及直属二中队交警到现场处置和协助维护秩序,指挥疏导交通。8时1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暂扣了事故车辆,清理了事故现场,解除交通管制,道路回到正常状态通行。
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两名伤者立即展开救治,对另一名轻微伤者现场进行了伤口处理,并将两名伤者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当日9时39分许,伤者姚某珍突发心脏骤停,双侧瞳孔放大,对光反射消失,抢救医生立即告知在医院等候的值班民警伤者姚某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及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做好家属稳定工作及善后处置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就民事部分进行协商,后经调解协商,姚某珍家属与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事故处理平稳。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领导和莲塘街道办、村干部赶到现场协助进行事故处置,安抚家属,现场处置迅速。
事发后,莲塘街道办、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人员积极做好善后维稳工作和家属稳控等工作,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有效对舆情进行管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揭某琦无证驾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由非机动车车道驶入机动车车道时向左侧倾倒,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碰撞痕迹系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赣ACF6353“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左前把手及车上人体碰擦后,该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又与往左侧倒地过程中的该二轮电动车左侧碰挂,致使该二轮电动车车头与事故现场护栏碰撞中形成。
赣ACF6353两轮电动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赣A03839D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31km/h;赣ACF6353两轮电动车,现因条件不足,尚不构成速度鉴定条件。
1.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驾驶技术生疏,驾驶经验不足,对交通安全常识及交通法规掌握不足,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监管和教育方面也存在缺失。
2.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必须要知道驾驶人在驾驶技术和驾驶经验上有欠缺,且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仍选择乘坐,加大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对城市公交及客运企业组织了日常走访与监管,督促和指导公交及客运企业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车辆技术性能、驾驶员健康情况、车辆动态监控等情况。积极协调科学合理调配运力,定制南昌南站公交专线,与客运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相关承诺书,抽调执法人员在重要路段协助交警开展维持道路秩序行动,在南昌县各大校区、重要路段周边开展了执法巡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落实了电瓶车“全链条”管理,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了《南昌县市场监管系统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县市监局电动车全链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南昌县电瓶车销售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了经营主体档案及日常监管台账,同时各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加大对辖区内电动车销售店的巡查力度,落实了全链条整治要求开展当场扣押固证工作,并形成日上报、周上报隐患排查整改表。自2024年5月份以来,共检查经营户498家次,排查隐患38起,已全部消除到位,对7起违法加改装销售企业已立案处罚。
莲塘中队在辖区内105、316国道,S517、S104省道,莲塘大道、迎宾大道、银三角大道等主要干道日均开展巡逻4次;当月共排查上报道路交互与通行隐患37处;当日共查处机动车违法20起,其中机动车乱停乱放8起、国省道货车违法9起、农村道路货车超载2起、醉驾驾驶1起。2024年以来,莲塘中队每日均在多个不同路段开展电动车违法整治工作,至2024年7月13日期间,共查处电动车违法17831起,拆除电动车违规安装雨棚1500余个。
莲塘中队勤务安排合理有序、工作实效突出重点,遇到突发情况后快速反应,维护现场秩序,切实承担并履行了工作职责。
莲塘村委会对辖区居民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教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的劝导工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未对未成年驾驶人违规载人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有效的劝导。
莲塘街道办组织开展了相关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但是在履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方面,对莲塘村委会督导、检查、指导不力,基层村委会对“六不一戴”的“六不”违规载人方面未开展有效的宣教工作。
揭某琦,无证驾驶经鉴别判定符合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非机动车车道驶入机动车车道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且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和经验不足,导致在遇紧急状况时处置不力,造成乘坐人员死亡。
(二)作为一名成年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员明知或应当明知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且作为驾驶人亲属,明知驾驶人驾驶生疏,仍选择乘坐,对安全风险隐患和风险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造成自身受到事故伤害,失去生命。
(三)属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对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不够深入,不够到位,对辖区符合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开展得不深不细,对交通事故预防缺乏系统性的分析和预判,预防事故相关的措施不够。
莲塘街道办要强化对村(社区)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督促、指导村(社区)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部署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
属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力度,建立常态化协同宣教机制,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逐步的提升驾乘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要加强“六不一戴”的源头宣传和违法劝导工作,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属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逐步加大队电动车违法特别是符合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走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严管严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防范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