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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22 09:48:57 | 作者: 按护栏类别分类
2024年5月20日19时25分许,南昌县G353国道由东往西方向682km+22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泾口乡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泾口“5·20”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来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昌泾口“5·20”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是一起因货运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与对向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冒险超车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车辆登记所有人:景德镇文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江淮牌/HFC5181XXYP3K2A70S5V,紫/白;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J11R2FF1K3505267,发动机号:AN118001784;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月6月25日,发证日期:2023年7月19日,强制报废期:2034年6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17日,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200万,投保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号:3002288,商业险保单号:3002126。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数据显示车辆总质量18000kg,整备质量9000kg,核定载质量8805kg。
登记所有人:陈某华,车辆品牌:绿风牌,规格型号:TDR608Z,制造厂商:南昌市永发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
1.胡某兴,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蛟潭镇胡宅村坑头组,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号:125****,档案编号: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9月13日,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23以来累计记分:0分。事故发生时系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2.舒某兰,女,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1****,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泥湾村恰头王村自然村。事故发生时系赣AK90128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且按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
景德镇文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G30G3Q,注册资本:贰佰陆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曾某伟,男,身份证为623****。公司地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豪德贸易广场中心街。营业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物流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搬运装卸服务;家电销售、维修、安装及配送。(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景德镇文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了以熊某海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了相关资质,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司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建立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2024年5月20日19时25分许,胡某兴驾驶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沿南昌县G353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682km+220m处越过中心线超车时,发现舒某兰驾驶的赣AK90128号二轮电动车沿G353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后右侧撞到路边护栏倒地(倒在路肩内)后往东滑行过程中,胡某兴驾驶赣H88701重厢货车往右侧避让时车辆左后方与舒某兰发生碰撞,造成舒某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胡某兴在现场停车检查车辆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现场位于南昌县G353国道由东往西方向682km+220m,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道路全路宽12米,沥青路面,道路平整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中心虚黄线划分双向车道,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标线齐全,事故发生路段的道路限速为60km/h。
经查,事故发生前,胡某兴驾驶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从景德镇陶博城出发,途经鄱阳县、余干县,沿G353国道进入南昌县境内,经G353国道前往新建县港兴路中通快递集团江西省管理中心时发生事故。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舒某兰,女,45岁,身份证号码:131****,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泥湾村恰头王村自然村。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2024年5月20日18时至20时,南昌县泾口乡天气阴天多云,无降水,气温23.5℃,风速2.7m/s(2级轻风),风向偏北,平均能见度为2894米。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文字信息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2024年5月21日9时38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南昌县公安局于5月21日10时24分将书面情况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
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先后于2024年5月20日19时49分、19时53分接到事故报警电话,之后立即分别通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塘南中队值班人员和120急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塘南中队值班人员于19时55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泾口乡人民政府20时10分接到交警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领导于20时15分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采取了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现场交通安全防护,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指挥疏导交通。同时,值班民警向中队负责人报告现场情况,因肇事车辆事发后离开现场,中队负责人立即赶往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指挥中心调取事发时监控视频,排查过往车辆,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事故现场勘查于19时55分开始,20时28分许结束。现场勘查结束后,交警部门及时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通过一定的调查视频,锁定肇事嫌疑车辆,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控制,并将车辆暂扣,车辆上未装载货物。
事发当日20时0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女性伤者舒某兰,处于昏迷状态,头部凹陷出血,全身多处挫伤,立即给予心电监护、吸氧、止血包扎及开通静脉通道输液处理并同时转运。转运途中于20时26分伤者心率下降至36次/分,急救人员当即进行心肺复苏及呼吸气囊辅助呼吸,并于20时34分送达南大一附院高新院区继续治疗。舒某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0日21时09分死亡。
属地政府及相关的单位积极做好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120急救中心、泾口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快速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道路管控和舆情处置等。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经调查,胡某兴驾驶机动车在与对向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冒险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最终的原因,且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构成逃逸。
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的转向系和轮胎的安全技术性能及行车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前照灯发光强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AK90128“绿风”两轮电动车的制动装置未见异常,转向装置齐全连接可靠,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别判定中心的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碰撞痕迹系赣AK90128“绿风”牌两轮电动车行驶在G353国道泾口乡高铁桥下路段时骑车人身体与路边右侧护栏相碰擦接触,致使车体向左侧倒地并向前滑行,随后骑车人身体与对向行驶的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左后角三角形连接件相碰挂接触后在本次事故中所形成。
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胡某兴送检编号为QX252352的血样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送检编号为QX252352的血样血液中未检出、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四氢酚酸成份。舒某兰的血样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舒某兰的血样血液中未检出、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四氢酚酸成份。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舒某兰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经过对检材视频综合分析检验认为,胡某兴驾驶的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与舒某兰驾驶的赣AK90128二轮电动车存在碰撞。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上人体组织中提取的DNA与舒某兰血样中提取的DNA为同一个体所属。
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现因检材“不完整”、不充分”,不能对该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做准确鉴定,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
景德镇文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赣H88701重型厢式货车管理单位,对司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建立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胡某兴,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有会车可能时借道超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景德镇文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建议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函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与对向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借对向车道超车,且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不停车保护现场,不报警,反而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企业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相关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
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强企业源头管理,开展日常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运输企业要建立完整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交管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货物运输车辆不按道行驶、发生意外事故后逃逸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坚持开展“人、车、路、企”等源头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